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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双软认证的流程,荣成市企业办理软件企业登记

2019-08-12 02:34:01  59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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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双软认证的流程,荣成市企业办理软件企业登记

李老师

软件企业评估需准备文件: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准备文件:

(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七)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商标、专利、ISO认证、CE认证、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双软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认定、企业信用评级

我公司业务面向整个山东省:济南、德州、聊城、滨州、东营、淄博、莱芜、烟台、青岛、威海、日照、菏泽、济宁、临沂、泰安、潍坊、枣庄

请参阅如下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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