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竣工结算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投资人和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索赔等事项,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发包方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吗,也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和工程项目办理交付使用验收的依据;竣工结算一般由承包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投资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或审计单位进行审查,竣工结算审定成果文件应该由结算编制人(承包人)、结算审查投资人(投资人)、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签署。
所谓工程造价的两种含义是以不同角度把握同一事物的本质。以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来说工程造价就是项目投资,是“购买”项目付出的价格;同时也是投资者在作为市场供给主体时“出售”项目时定价的基础。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造价是他们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出售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的总和,或是特指范围的工程造价,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调控职能
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