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诊所的受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十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科室设置
1、设有急救室、诊室、缓解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材料清单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与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用途使用证明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系统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1)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炉。
(2)必要的急救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特别说明护师要求:
1、医疗机构的医生,必须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如果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科室负责人的要求,也可以为同一人。
2、根据眼科诊所、眼科门诊部的设置,主要负责人医生大致要求相关专业执业满十年以上;.近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3、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